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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汽車運輸,分自用與營業兩種。自用汽車,得通行全國道路,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,分類營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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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公路汽車客運業:在核定路線內,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。 |
| 二、市區汽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。 |
| 三、遊覽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。 |
| 四、計程車客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。 |
| 五、小客車租賃業:以小客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。 |
| 六、汽車貨運業: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。 |
| 七、汽車路線貨運業:在核定路線內,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。 |
| 八、汽車貨櫃貨運業:在核定區域內,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。 |
|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,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|